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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职业院校实施学分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深化我区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改革,满足高职院校学生自主发展、成长成才需要,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在我区国家级示范(骨干)高职院校、自治区级示范高职院校实施学分制改革试点,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创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体制,优化教学资源配置,不断提升我区高职院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实施目的

    实行学分制改革,遵循职业教育规律,突出职业教育特色,满足不同学习者接受职业教育的需要;贯彻因材施教、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原则,促进学生主动构建知识体系,优化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促进学校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满足区域经济与产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三、主要内容

   (一)人才培养方案

    1.优化人才培养方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制定和修订分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明确学生毕业的最低学分要求与修业年限,学生在学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

    2.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坚持因材施教、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原则,鼓励构建以专业大类培养、跨专业培养等人才培养方案,与行业企业、相关院校、科研院所等协同育人。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合理确定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比例,选修课的比例不少于总学分的20%。积极推行选课制,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选课程、选教师、选专业或专业方向,为学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3.强化实践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增加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把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构建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

   (二)课程与学分

    1.加强课程资源建设。不断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调动教师课程开设积极性,增加课程数量,满足学生课程修读的需要。逐步增加每门课程授课教师人数,保证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授课时段、任课教师,确定学业进程。

    2.加强教育教学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学分制改革中的作用,促进信息技术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加快对课程和专业的数字化改造,建设优质信息化教育教学资源,积极探索利用MOOC平台、网络在线课程平台、课程学习网站、微课等,创新信息化教学与学习方式。

    3.实现学生自主选课。学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和选课规定选课。各院校要创造条件提高学生选择专业、专业方向以及课程的比例。为学生选择学习进程、学习时间、授课老师等提供便利,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具体选课办法和要求由学校规定。

    4.探索校外选课与学分互认工作。探索区域内高职院校联合开设优质课程并推进师资、课程的共享与学分互认。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替代学生所在专业课程计划中要求的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具体课程替代和学分换算办法由学校自主确定。

    5.探索和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的积累和转换制度。鼓励学校将学生的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的专利等属于自主创新创业的成果折算为学分,探索将学生参加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鼓励学生通过社会实践、发明创造或参加科技、竞赛活动获取创新实践学分替代选修课学分。对毕业综合技能训练(毕业设计)、专业论文、调研报告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可适当获取一定的学分替代选修课学分。

    6.完善补考重修制度。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应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重修,选修课可按重修或另选修其他课程。

   (三)修业年限与学分要求

    高职院校可根据本校实际,规定各专业修业年限范围。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等期限。以学分为单位合理确定学生毕业、结业、退学等学籍管理规定。规定学生每学期或每学年所应修读的最低或最高学分数。建议3年制学生毕业应获得最低学分为120~140学分,学生学习期限为2~5年。辅以学分绩点制,科学、合理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以此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的依据。

    允许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提前取得规定学分并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其提前毕业,但提前时间在标准学制内不得超过1年。对在规定学制期限内难以完成规定学分的学生,允许延长学习期限,即在标准学制基础上,可推后1~2年毕业。

   (四)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

    高职院校在教学工作中要引入竞争机制,多劳多得,优劳优酬,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要高度重视教师的培养、引进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五)确立导学助学制度

    学校应为学生配备学业导师,指导学生选课,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安排学习进度。学校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保障导师的利益和应担负的责任。

    四、制度和条件保障

   (一)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学分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高等职业院校要以推行学分制为契机,进一步促进教学、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科研、人事、后勤等领域的配套改革,提高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学分制的实施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二)逐步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在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之间积极探索学分互认、课程互选。要鼓励和引导教师多开课、开好课。鼓励高职院校之间互聘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积极探索学生跨学校、跨院系、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建立、健全与学分制相适应的收费制度

    自治区教育厅将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逐步建立、健全与学分制相适应的收费制度。各有关高职院校要重视对学分制改革工作的研究,结合本校实际,突出特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综合协调,积极推进,确保学分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各试点单位可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分制改革试点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