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院管理和广大同学监督,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学生处和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院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学生管理部门、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2、勤奋学习,有较强的学术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3、有献身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组织开展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7、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8、具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同学服务的集体;
9、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3、在任职期间有一门必修课程或两门(含两门)以上等课程不及格者。
4、学习成绩平均分数达不到班级前列60%者。
5、工作推诿或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等。
6、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者。
7、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8、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9、违犯学院纪律被通报或处分者。
10、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第十条 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团干部在学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班主任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系、院团委。
第十二条 各系学生会干部由学生工作处的统一领导下,各院、系(校)学生管理部门和学生会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院、系(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院学生会在学生处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学生会干部由学生处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分别通报学生干部所在系。
第十四条 班干部由班主任(辅导员)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系。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2、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3、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4、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任职的权利;
5、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6、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呼声和意见,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指挥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1、学院团委、学院学生会委员以上干部;
2、各系团总支、各系学生会委员以上干部;
3、班委、团支部以上干部;
4、舍管中心学生干部。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学院团委负责解释。